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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说明内容 一、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: (一)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; (二)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、财产受到损害; (三)因不可抗力、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,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; (四)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。
二、下列情形不予受理: (一)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 (二)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,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; (三)不属于旅游投诉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; (四)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; (五)不符合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; (六)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;
三、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厉害关系; (二)有明确的被投诉人、具体的投诉请求、事实和理由。
四、旅游投诉应载明下列事项: (一)投诉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国籍、通讯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; (二)被投诉人的名称、所在地; (三)投诉的要求、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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